2008年1月20日 星期日

妨害秘密罪

賣家kenlakenla說要告我,但是到現在我都還沒有收到他要告我的文書通知
所以如果有賣家以妨害秘密罪警告你,千萬不要被嚇到
如果你不幸遇到類似的情形,可以參考露天賣家kenlakenla以妨害秘密罪警告我移除網頁裡面PCDVD網友們的回覆

以下文章引用自 PCDVD網友cucubird的文章
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、文書或圖畫者,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。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,窺視其內容者,亦同
第 318- 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
這一條啊...
他是寄mail傳訊息給你吧...
用這一條告不成立喔...
1.你是當事人...
2.不是無故....

如果a跟b互通email....c偷看mail....
c才算妨礙秘密
但...如果是信件...c是b的父母...
因為不是無故..所以不成立(算...父母的特權啊...)

如果a跟b互通email...b未經a的允許..把mail公開
也不成立
但是b不能將a的個人資料洩露..住址電話..

如果是之前常發生..a跟b拍了親密漏點照..分手後..
b把照片到處po...也不成立妨害秘密罪
因為...a要告妨礙名譽或妨礙風化

如果a跟b起衝突...b把和a之間的mail公開...並加上一些辱罵字句
那也不算妨害秘密....算毀謗啦....

1 則留言:

Evolutionism 提到...

ㄆㄆ 果然確實是需要低調點...

可是事情好像鬧大了。幸好長久以來基本上我還是一直抱持著看不見摸不到的東西要我買,你不如扁我吧!

可是我記得以前有位同事也是上網買到了瑕疵品的紀錄,後來雙方還談的很高興﹝好像是東西馬上更換費用賣家完全負責﹞,你所遇到的狀況也是類是如此嗎?

一般糾紛最常看見的事,賣方處理速度像烏龜爬行一樣,導致賣方不滿。不過沒關係啊,網路上對與錯一切都可公評。

ps.我是 Evolutionism 為了打這則留言密碼快想破頭>"<